| 一、项目编号:浚财招标采购-2022-70 | ||||
| 二、项目名称:浚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环保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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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获得国家专利奖(环卫设备相关)、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获得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荣誉”等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倾向提前拥有此项专利证书和荣誉的特定供应商,也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利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4项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浚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浚县财政局 | ||||
| 2023年7月19日 |
浚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01号)
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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