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焦采招标采购-2023-22 | ||||
|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公安局情指行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省航珏实业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地中海广场3号楼1单元5层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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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关于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的不合理条件投诉 1、评分方法的技术部分技术参数评分项、加星号项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2、评分原则严重倾向于国产化环境案例且能开具用户证明的供应商,分值过大,不利于公平竞争。 3、评分办法中指名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得分,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 4、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和技术参数中,出现严重的倾向性及排他性条款。 投诉请求:招标人将不合理或违法违规的条款进行更正。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关于《招标文件》星号项问题。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设置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且技术参数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星号项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地级市及以上单位的国产化环境下能稳定运行,提供用户单位或用户单位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问题。 本机关认为,虽然投诉人称其他合同、适配认证等材料也可以证明产品能够在国产化环境下稳定运行,但采购人要求提供“提供用户单位或用户单位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其需求相适应,且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未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将“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产品应用于公安系统,具有特殊性,且目前国内有多家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向其委托检测,该检测也未限制供应商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条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待遇。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货物质量相关,不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 (四)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加盖厂商公章”问题。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但未禁止将此作为评分因素。《招标文件》中将厂家授权、证明作为评分因素,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焦作市财政局 | ||||
| 2023年8月3日 |
焦作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4)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3-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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