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及管理平台运维项目(汴财招标采购-2023-6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宏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56
被投诉人1: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8层
被投诉人2: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正光北街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包段,招标文件的部分评标办法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2:第一包段,招标文件第三章部分评标办法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第一包段,招标文件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投诉事项4:第一包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规范。
投诉事项5:第二包段,招标文件的部分评标办法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6:第二包段,招标文件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投诉事项7:第二包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规范。
投诉请求: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发布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调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