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新乡政采竞谈-2023-9二、项目名称
:新乡市精神病医院电梯项目(第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1期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永良
被投诉人:新乡市精神病医院
地 址:新乡市延津县榆林乡
相关供应商:新乡市锐进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迎宾大厦(跨境贸易大厦)80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下,谈判小组未对投诉人投标报价进行报价20%扣除。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给予了书面回复。同时,本机关调阅招标文件,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调查取证,现已调查完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鉴于合同尚未签订,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