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3-56 | ||||
| 二、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箱房(亭)采购安装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刘庄2号院2单元2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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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本项目由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于2023年7月26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8月18日经评审,河南锦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荟公司”或“中标人”)为中标人;8月21日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8月21日,向中标人发放成交通知书。 2023年8月22日,河南丝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拓公司”或者“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8月30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丝拓公司送达《质疑回复函》。丝拓公司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9月4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于9月5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锦荟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锦荟公司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有关材料;同时,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本机关对收集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经调查审理终结。 (一)本机关查明的事实 1.丝拓公司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 2.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显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7月27日至2023年08月0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显示,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项目需求显示采购范围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箱房(亭)采购及安装项目(垃圾分类箱房(亭)),并对具体参数作出了规定,其技术参数还包含建筑设计、设备设施配备(包含可选项)等非标准化要求。 4.丝拓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为8月22日,质疑主要内容包含对告知得分和排序、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的选择及后果等,与投诉事项一致。 5.本项目没有证据证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告知丝拓公司其公司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二)本机关认定情况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没有证据证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告知丝拓公司其公司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发生在评审结果之后,不影响中标结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应当在2023年8月8日前提出质疑,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超出质疑有效期限。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关于“本项目评标办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 同时,政府采购法没有对评标方法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的项目可以采购综合评分法。结合本项目招标范围、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由于本项目在评审方法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也不会因评审方法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告知未中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2.投诉人投诉事项2和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局 | ||||
| 2023年9月16日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2号)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办)
2023-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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