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第1号

巩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3-10-31 00:00:00

   

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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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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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巩义市应急管理局

      址:巩义市新兴路

相关供应商

河南哲奥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址: 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文化路文新社区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河南哲奥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刻意隐瞒制造商的企业信息,谋取中标结果。

(二)投诉请求

1、暂停采购活动。

2、认定河南哲奥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3、对河南哲奥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调查事实

2023101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装备、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于1013日受理,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书及投诉书副本。1023日,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就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针对投诉事项查询相关材料,经过调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为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均属于中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此处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主要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同时,该《办法》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与招标文件内容相同)规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此处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主要为控股股东,并且没有表述与大企业存在管理关系的内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以上规定可知,控股股东首先是股东,并且股份应当占中小企业一定的比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本项目中,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项目中货物的制造商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其直接控股的企业即控股股东是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现有证据看,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大企业。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不是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的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综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可以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标供应商河南哲奥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巩义市财政局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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