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023-08-33
二、项目名称:鄢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鄢陵县农村低温空气源热风机、电暖器等“清洁取暖提质”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霍特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劳动路和宏腾路交叉口向西50米,魏都高新园区1号厂房2楼
被投诉人1:河南昊之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B座13层1303室
被投诉人2:鄢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鄢陵县人民路816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与隆昌大道交叉口深圳鼎晟(许昌)高新产业园 D2 楼-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人对鄢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鄢陵县农村低温空气源热风机、电暖器等“清洁取暖提质”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项目编号:2023-08-33)”的投诉,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调阅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资料,查看评审现场录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认为: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一标段及二标段的“技术(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打分明显不公平,尤其是我公司与中标人“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方案得分及“广东 TCL 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得分明显不公。
投诉事项 2:请认证核对一标段及二标段中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TCL智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等投标供应商的保单所保的产品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请求:
1.首先对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参加该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投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按评委说的横向综合比较,公平公正地打分,认真查看投标文件内容,查看各投标文件的保单、参数等要素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对“技术(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再进行评比得分,重新确定中标人。
2.对评委在评标过程不严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经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部分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鄢陵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