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4-01-24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焦采招标采购-2023-41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润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D栋518
被投诉人1:焦作市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牧发展中心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68号201房间
被投诉人2:河南国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焦作市建设东路与古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古楼第三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焦作市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牧发展中心、河南国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焦作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要求焦作市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牧发展中心对投诉参数项进行调整,重新制定招标参数。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人所投诉的参数,确系《招标文件》二标段采购内容中设置部分参数要求。该项目二标段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查阅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四家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互不相同,关于投诉人所投诉的技术参数,四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均显示其所投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可结合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人在答复中已经说明其设置参数与自身需求具有相关性,列举了部分品牌并提供了产品宣传资料等,加之本项目有四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文件》显示其所投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说明有多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同时,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投诉的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投诉的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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