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原财购诉决[2024]1号)

原阳县财政局 2024-02-02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2023-11-10
二、项目名称:原阳县机关事务中心综合办公楼物业招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万邦智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街人民路东段豫程小区8-1号楼四层东北户
被投诉人1:原阳县机关事务中心
地址:原阳县政府院内
被投诉人2: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A座28层
相关供应商:新乡市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原兴街道办事处民主路西段路南114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问题。2、业绩问题。3、社保问题。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也给予了书面回复。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问题。
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经查询新乡市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与合同履约没有实质关系,所以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业绩问题。
投诉人河南万邦智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中标供应商新乡市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截止2024年1月29日,河南万邦智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所以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3:社保问题。
投诉人河南万邦智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中标供应商新乡市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缴纳社保人数问题提出质疑。依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以此项投诉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局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原阳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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