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沁政采询价-2023-10 | ||
二、项目名称:沁阳市常平乡人民政府2023年度自动蛋品分拣装托机设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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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你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参加了“2023年度沁阳市常平乡自动蛋品分拣装托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经评审后确认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因你单位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11月23日沁阳市常平乡人民政府向我局报送了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我局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经过调查、取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以采购金额(549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549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沁阳市财政局 | ||
2024年2月5日 |
沁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2号)
沁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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