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有关问题的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0-09-04 00:00:00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

政策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助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

一、关于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制订的,目录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共34个品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实行全省统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制订集中采购目录,有利于全省政府采购范围、执行标准统一。

二、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省、市、县三级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省、市、县三级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往年大幅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单独列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如果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的衔接,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包括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执行。

五、关于执行年限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

问答

 

问: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制订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参照中央及外省做法,结合我省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确定我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标准。

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有能力自行组织采购的也可以自行组织。

问: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是否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一般纳入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采购,如果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什么情况下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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