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建安财购投〔2024〕1号)

建安区 2024-05-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建安政采公字〔20245

二、项目名称:建安区防火抗震防灾减灾物资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

法定代表人:蒋进良     

被投诉人1:建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创业大厦3

联系人:张丽芳

被投诉人2:河南天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

联系人:万亚楠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

投诉事项1: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服务承诺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2: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第45-46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技术方案、供货安装要求、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交货组织实施方案、技术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请求: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体现建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严肃处理,更正违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2、综合评分法没有量化到具体标准,主要靠专家主观意识打分,造成不公平竞争,排斥潜在供应商,恳请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督监察权利。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查,该项目未发现明显的不合理或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况。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建安区财政局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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