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淇滨招标采购-2023-18
二、项目名称:鹤壁市淇滨区政务服务局淇滨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窗免费公章刻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鹤壁市淇滨区康丽刻章经营部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南段西侧
当事人:鹤壁市红盾防伪原子印章经营部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海棠巷联通公司楼下门面房13号
当事人:鹤壁市淇滨区友恒印章经营部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163号
当事人: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滨安刻字社
地址:鹤壁淇滨区龙门中央花园11号102铺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接到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移送案件线索资料后经调查发现:鹤壁市淇滨区康丽刻章经营部在淇滨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窗免费公章刻制项目投标中,与鹤壁市红盾防伪原子印章经营部、鹤壁市淇滨区友恒印章经营部、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滨安刻字社等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鹤壁市淇滨区康丽刻章经营部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鹤壁市红盾防伪原子印章经营部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鹤壁市淇滨区友恒印章经营部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滨安刻字社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壁市淇滨区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