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