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新乡县农家书屋项目二、项目编号:
新乡县政采磋商-2024-18/(县区)2024CSDL145号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1: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商务中心2号楼4层
被投诉人2: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东南角宝龙珑寓2号楼601-606号
四、基本情况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的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新乡县农家书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公告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开评标活动于2024年7月4日开展。投诉人于2024年7月18日对采购文件提出投诉。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质疑事项:供应商在中标后需免费向采购人提供样书一套,样书不予以退还;为了保证采购图书的图书质量,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供应商在中标后须提供采购清单内所涉及品种的出版社开具的正版证明占比50%(含)及以上,证明内容包括合作出版社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有权查验证明真伪,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投诉人认为以上技术参数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是通过图书样品、出版社授权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应该予以纠正。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未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人称: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并未作出任何的答复,也并未通知任何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被投诉人1称:未收到任何形式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
被投诉人2称:投诉人的质疑函以邮寄方式发出,投诉人快递所留被投诉人2的电话与发布采购公告所留的电话不一致,被投诉人2并未收到任何投诉人关于质疑的通知。
四、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结合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采购要求,处理决定如下:
1、质疑事项:
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属于中标后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不属于响应投标的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不影响投诉人响应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活动,对投诉人权益也不构成损害。质疑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2未在规定时间回应质疑事项,责令被投诉人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