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行为
专项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在市直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治理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方式
对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行为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具体治理方式分为单位自查、单位整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重点抽查。
(一)单位自查。由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二)单位整改。预算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时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分别于7月15日、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市采购办(邮箱jzscgb@163.com)进行重点抽查。
(三)重点抽查。由市采购办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各预算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结合纪检监察移送案件、审计发现问题和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随机重点抽查。
四、治理内容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2.不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中标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
3.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5.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6.未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7.不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8.未依法妥善保存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9.未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举报和投诉。
10.其他失信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按时报送相关整改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存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失信问题的有关主体,及时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有关失信主体停止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三)加强惩戒问责。财政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汇总归集,按要求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