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违规事实: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开展的“国道107驻马店境漯驻交界至驿城区水屯段东移改建项目”及“国道107驻马店境驿城区水屯至驻信交界段东移改建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4、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5、其他事项:无。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