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财政局推行政府采购主体“四方”信用评价

建安区 2024-09-24 00:00:0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安区政府采购项目自即日起可开展评价试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信用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依托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平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四方,在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完成等对应的时间节点90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互评。被评价对象满分100分,信用评价得分90()以上为优秀,80()90(不含)为良好,60()80(不含)为一般,60(不含)以下为差。

下一步,建安区将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应用于日常工作中。对于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应将其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于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予以解聘;对于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其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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