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修财谈判采购-2024-11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2024年度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乡村旅游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中弘汇通(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天明财富广场17号楼16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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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1、中弘汇通(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汇通公司)质疑:未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总则”第五条投标费用中供应商应承担施工中工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做出承诺;河南腾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为: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中弘汇通公司认为该条并不是成交公告里的认定理由,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前后不一致。2、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中弘汇通公司未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总则”第五条投标费用中“供应商应承担施工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作出承诺”,中弘汇通公司认为在提供有相关符合响应文件资料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评委存在不按谈判文件公正评审的问题。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内容复审;本机关认为:河南腾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第二页针对该问题有明确答复: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第一条第5项规定: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承担施工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总则”第五条投标费用中“供应商应承担施工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作出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中弘汇通公司提供的“施工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诺”只对安全生产责任做出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施工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诺做出响应;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修武县财政局 | ||||
2024年9月29日 |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修武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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