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6号)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4-10-17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4-41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301室(德胜园区)
被投诉人: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包8)”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经我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仅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与7个分公司参保人数已高达447人,远超过300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从业300人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故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由于本项目招标专门面向小企业,故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中标要求。

投诉事项2: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说明其公司从业人员500人,但却承诺其公司为“中型企业”,经我公司核查,仅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与7个分公司参保人数已高达447人,远超过300人,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故该公司提交虚假承诺,谋取中标。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包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标的物(软件系统)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路海公司)参与本项目包8投标,其《投标文件》内《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0人,营业收入9980.45万元,资产总额为10715.1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联路海公司为本项目包8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包8《招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已经明确:“本项目标的物(软件系统)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因此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根据“其他未列明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中联路海公司在投诉答复中要求按照“建筑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定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联路海公司在本项目质疑阶段答复称:“从业人员数量应填写为204人,原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500人为笔误。”其该质疑答复在评标结束后,不应作为评审的依据。中联路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从业人员500人,根据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分标准,其明显不属于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1成立,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中联路海公司获得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的“2022-2024年度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虽然中联路海公司不符合本项目包8《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但其符合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联路海公司不应在本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中联路海公司的回复,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系对相关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加之《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关于“本项目标的物(软件系统)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表述存在歧义。经本机关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联路海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的故意。
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在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取投资咨询评估机构项目(包8)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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