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3号)

禹州市财政局采购办 2024-11-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YZCG-DLG2024072(第二标段)

二、项目名称

禹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环卫设施配套项目

三、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许昌丰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禹州市颍北大道6号

被投诉人2:禹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禹州市钧官窑路185号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当前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产品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同时结合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对任何负偏离采取零容忍态度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偏袒严重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2、设置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为无效投标的处理情况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交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仅要求供应商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5、将针对本项目设置的服务机构等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要求提供专项性能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设置要求底盘与整车为同一品牌的苛刻条件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8、支付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和支付比例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事项9、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所有与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查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事项10、采购需求对于提供响应的证明材料不明确不清晰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此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

五、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阅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询问专家等,现已审查结束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5、7、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6、8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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