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高新政采磋商-2024-1 | ||||
二、项目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新乡高新区新开办企业刻制首套印章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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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对“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新乡高新区新开办企业刻制首套印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新政采磋商-2024-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审查,予以受理处理。 投诉事项1:成交公告显示的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表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但成交供应商却是盖的法人章而非签字,明显构成未实质响应却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而我司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仅因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填写(不属签字性质仅属填写信息)就被认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上述两家供应商均在争议材料上盖了公章,且只要我司公司名称正确则法定代表人姓名并非关键信息,而供应商报价是否签字才属关键要求,磋商小组作出的上述处理显然是对我司作为外地供应商的差别和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应认定该成交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或我司也通过符合性审查—无论何种结果,均应认定成交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采购方对原质疑事项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具体如下:回复函称成交供应商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章,但实际最终报价表要求的是签名而非签章,其故意颠倒黑白,而磋商小组评审人员也构成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流程进行磋商和评审。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 ||||
2024年11月15日 |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号)
新乡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4-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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