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5-01-08 00:00:00

财联社1月7日电,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到,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附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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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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