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林财竞谈采购-2023-JT5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乾之瑞(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1919号5G产业园A栋W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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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受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竞谈采购-2023-JT5)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月4日,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成交公告,林州中谷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024年1月15日,乾之瑞(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进行了答复。乾之瑞(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向其下达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乾之瑞(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1月25日再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以及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1.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证明文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四至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该三项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也与质疑答复无关,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 本机关在处理该起投诉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成交供应商林州中谷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签订了《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已经开始履行采购合同。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于投诉事项一至六,驳回投诉。 2.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林州市财政局 | ||||||
2025年1月10日 |
林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2025〕1号)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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