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北财购投〔2025〕1号)

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1-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安北招标采购-2024-2)

二、项目名称:安阳市北关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购置新能源垃圾收运转运车辆(第一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1: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王森龙(以下称投诉人)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安阳市北关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址:安阳市人民大道21号

被投诉人2:河南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街道中华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纺织大厦B区2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覆盖面、售后服务维修机构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技术条款出现负偏离或不满足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调查事实:采购人安阳市北关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委托河南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金额为7423万元,其中包1预算5200万元,包2预算2013万元。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向其下达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1月13日再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机关在1月13日收到投诉书后,同日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于1月14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日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和对质疑事项的专家论证意见。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本机关根据上述材料结合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购[2021]24号)规定: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应尽可能减少设立主观评审因素,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本招标文件设置的主观分为15分,符合文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招标文件供货及售后方案评分标准已相对细化量化,并且与所提供货物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每个供应商应根据自已的情况来提供供货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审专家有自已的主观判断,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不存在排斥外地投标人,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未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与评审因素未量化情况,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关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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