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舞采公开采购-2024-16 | ||||
二、项目名称:舞阳县城市管理局舞阳县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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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2.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的扣分方式处理过于苛刻,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3.将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质保承诺书设为特定资格条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要求为商用车行业普遍遵循的标准,不因车辆通过经销商销售给终端用户而改变,制造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为所售车辆提供相关质保服务,无论经销商是否获得本项目正式承诺。4.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体系经综合评审达到七星级,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达十二星级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5.将检测报告、省部级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6.本项目将产品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检测设备、主要设备的整体配置以及加工工艺设备、装配生产线、工装工艺生产线、涂装生产线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也不利于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其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7.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获得相应认证证书进行价格扣除优惠不合理,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8.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以政府国债资金实际到位为前提进行支付不合理,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导致投标人在理解、执行合同及响应采购需求时面临困难,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9.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符合性审查因素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10.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设置有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11.招标文件未明确验收检测费用的承担方,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且验收通过,验收费由乙方支付不合理,中标人可能面临不公平的费用负担,增加投标成本。12.招标文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13.招标文件三标段将产品照片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14.设置“兼投不兼中”是以不合理条件剥夺供应商公平竞争、依法取得中标资格的权利,违反现行法规和政策方针。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的进一步采购活动;2.针对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本机关调查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组织召开质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舞阳县财政局 | ||||
2025年2月19日 |
舞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舞阳县财政局
2025-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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