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2号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5-03-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洛采竞磋-2024-215

  二、项目名称:洛阳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龙口南路16号附1号2号楼1单元96号

  被投诉人: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民之家六楼6013、6014

  相关供应商:河南峰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康路17号1号楼1单元11层11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集采机构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后经补正材料,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方“河南峰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不良信息过滤软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没有对该软件厂家进行公示,违反中小企业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方“河南峰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1.1.7智能交互黑板具有防蓝光功能且危害等级达到RG0级的检测报告”真实性。 

  投诉事项3:中标方“河南峰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不良信息过滤软件”之“技术要求”,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其提供所投软件产品并进行“技术要求”的逐条演示,并要求观摩。注:本公司也可同时提供演示。

  六、调查审核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咨询了相关专家,审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8页“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备注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招标货物清单中所列标的名称逐一列明所属行业。如多个标的名称属于同一个行业且为同一制造商的,可合并到一条中列明,但必须将可合并的标的名称全部列明,不得进行省略或简写。”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不良信息过滤软件”是标的产品“智能交互黑板”中的功能配套软件,并不是标的产品的名称,“智能交互黑板”包括智能黑板、互联互通软件、白板软件、不良信息过滤软件等。中标方河南峰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智能交互黑板中的“不良信息过滤软件 ”未单独列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不进行中小企业声明。

  

关于投诉事项2:

经对中标方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有对“▲1.1.7智能交互黑板具有防蓝光功能且危害等级达到RG0级的检测报告(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扫描件)”条款完全响应的证明材料。故此项不应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3:

经对中标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承诺提供的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产品演示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故不应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样品并逐条演示。

  七、投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应撤销合同。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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