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001号)

镇平政府采购办 2025-03-19 00:00:00

镇财购〔20251

 

 

镇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镇财采购GK-2025-11

二、项目名称

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镇平县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项目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北段

被投诉人2:河南树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光武大道与长江西一路交叉口南阳金融中心6号楼610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镇平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镇平县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镇财采购GK-2025-1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

技术参数符合性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投诉事项3

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付款时间节点、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付款时间节点、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

带来

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投诉事项4

新能源自卸车参数及要求不明确,存在吨位不一致、垃圾箱体容积与总质量不符等问题,且未明确车辆在工信部公告的具体名称

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将车辆电池设为核心产品不合理,因电池品牌多数为宁德时代,易导致多家投标人品牌相同,按规定应视为一家,将无法满足开标条件,建议调整核心产品设置,确保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6(2025年2月22日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2页验收方式“本项目将依据招标文件和验收方案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费用为中标金额的0.5%计算”的内容

设置

不合理。

投诉人请求:

依法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如重新审视并修订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确保其依法量化和细化,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知道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考虑验收费用承担主体和计算方式,确保公平合理。)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2025年2月17日及2月22日关于此问题的投诉事项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配备情况、供货计划方案、培训计划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四项评审因素符合要求,并根据上述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对应的分值,做到了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符合87号令的要求。

投诉人认为的每个档次内容表述模糊的问题,非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范畴,是在招标文件已细化量化的基础上招标文件等次区分的描述。若按投诉人理解,招标文件在上述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基础上,还应对“供货计划方案内容完整、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完整,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完备”等用语再进一步细化解释,不符合实际;同时,招标文件关于等次区分的描述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的规定,若按投诉人在2025年2月22日投诉书第17页中的修改建议来制订评审标准,无形之中剥夺了评标委员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横向比较和评价的裁量权。

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

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应当采用反向扣分,或者正向赋分,因此,采用哪种方法都符合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到的技术参数89条,89条中又包含许多细项,采用技术要求总条款数量与评审因素权值平均赋予分值,每一项指标分摊的分值甚少,可能仅有零点几分,起不到约束供应商最大限度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作用,也不符合评审实际。

参考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对类似问题的答复“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招标文件关于此项规定并无不妥。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付款方式中,已经明确执行南阳市财政“关于压缩各环节时间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宛财购〔2022〕5号”的规定。该文件规定:“采购人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具备付款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另外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说明中也明确规定:“4.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预付款支付方式的,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明确了支付比例。投诉人反映的“缺乏明确的付款时间节点、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投诉事项四:

关于存在吨位不一致的问题,招标文件已做修改,详见变更公告及附件;经查询:符合8吨位、容积≥10m3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品牌东风牌、中联牌、三一牌等;由于不同生产厂家对具有相同功能的车辆在工信部备案时的具体名称存在差异,采购文件若明确车辆在工信部公告的具体名称会有针对性嫌疑,不利于充分竞争,也不符合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

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中成本最高的单一部件,占整车制造成本的30%-50%具体比例因车型、电池类型而异,设置动力电池为核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采购人本次对新能源车的合理关切。

目前,主流的动力电池品牌至少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弗迪、中创新航、国轩高科、蜂巢能源、亿纬锂能、孚能科技、欣旺达等众多品牌,将动力电池设为核心产品完全能达到三个以上品牌,实现招标采购的充分竞争,且没有法律规定核心产品必须是采购货物的整体,因此采购文件将动力电池列为核心产品并不违规。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六:

目前,关于验收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采购人承担或供应商承担均可,本项目采购人要求由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就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前予以明确,并设定具体的费用标准,不存在不合理之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招标文件,质疑有关资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投诉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等。

根据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均无法得到论证小组支持,决定依法驳回其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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