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方财招标采购-2025-3 | ||
二、项目名称:方城县中医院老年病病区改扩建项目老年病诊治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3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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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2025年3月20日,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方城县中医院老年病病区改扩建项目老年病诊治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方财招标采购-2025-3-1)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受理并于2025年3月21日组织专家进行了全面审查论证,现已审查终结。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我司不认可废标的结果 投诉人称:1、我司在2025年3月4日结果公示中被列为中标单位;2、公示期内对于其他单位提出对我司中小企业资质的质疑,我司及时回复;3、我司不知情在评标时提出的答疑澄清;4、我司未出现以下招标文件中有关废标说明的情况: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诉人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 第六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投诉人诉求 恢复其中标人身份,发布中标通知书 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一、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该公司投诉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应当驳回其投诉。 二、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确实于2025-02-27 14:10:06对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方城县中医院老年病病区改扩建项目老年病诊治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的澄清”要求其在2025-02-27 14:40:06对报价合理性做出说明,但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不但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且还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情形确实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将本项目予以废标,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且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全部投诉请求。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1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方城县财政局 | ||
2025年3月21日 |
方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编号:2025001)
方城县政府采购办
2025-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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