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2025-04-0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5-02-4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局转隶人员城管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2月26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项城市祥龙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项城市范集大陈庄
被投诉人1: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
被投诉人2:河南隆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置地华庭B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项城市祥龙制衣有限公司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局、河南隆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未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意向。
投诉事项2:该项目的投标授权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3:该项目公示中标结果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在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双方就已经签订合同。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该项目未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意向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规定针对供应商,并未对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有特殊要求。根据《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驻财购〔2022〕15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投标时委托代理人是否需要提供社保,主要取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具体要求。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那么供应商无需主动提供。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谈判小组决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因此,不存在投标授权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3:(一)该项目于2025年2月24日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评标工作,成交公告并于2月24日当天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发布,发布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符合公示信息要求。不存在公示中标结果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中标结果。(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双方就已经签订合同的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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