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4号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5-04-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洛采竞磋-2024-230

二、项目名称: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一站式”社区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暨“心灵驿站”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巽震(河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88号建业枫林上院

1号楼2单元1117号

被投诉人: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2-2C-409室

相关供应商:心升时代(北京)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行宫街21号楼21-3-20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序号20饮水机,规格型号:定制”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投诉请求:取消成交供应商“心升时代(北京)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顺延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六、调查审核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咨询了相关专家,审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磋商文件未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的3C认证证明列为资格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审查因素,即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相应的3C认证证明。成交供应商心升时代(北京)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响应与偏差表”中显示,饮水机由制造商“慈溪市附海奇正电器厂”提供定制产品,无偏差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及性能要求。据查证,慈溪市附海奇正电器厂持有同类产品的有效3C认证证书,具备供应经3C认证饮水机产品的能力。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履约验收要求: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内容和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确保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及采购人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如验收环节成交供应商无法提供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及采购人需求的饮水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七、投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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