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召采公开采购-2025-1 | ||||
二、项目名称:召陵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月15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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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3t垃圾清运车的参数设置错误,无车型满足,技术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项目缺乏公平性,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违规设置区间分,导致评标模糊不确定。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缺乏明确标准。3、招标文件中的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滞纳金设置过高,未考虑不可抗力因素,有违公平原则,建议调整滞纳金标准,促进合同顺利履行。4、将售后服务机构信息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额外增设了义务和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经营负担和难度,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严重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机会,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的进一步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2、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本机关调查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组织召开质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 | ||||
2025年4月18日 |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召陵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5-04-18 00:00:00
-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项目处理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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