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113 | ||
二、项目名称:信阳艺术职业学院物业采购服务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3年9月21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华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03号院1号楼4单元6层6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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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2的“信阳艺术职业学院物业采购服务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113)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对投诉予以受理。 “信阳艺术职业学院物业采购服务项目-中标公告”附件“评审汇总表”显示,业主评委的评审打分同其他专家相比存在畸高、畸低,属于“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查,该部分打分属于专家主观评审打分,业主评委对自己的打分提供了说明和依据;该部分各专家为独立评审打分,不同专家在评判尺度上存在差异;该评审结果经过该评审小组共同签字确认;因此,本机关未发现该项目评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该项目评审结果确实存在分数差异的事实。2023年12月20日信阳艺术职业学院对该项目评分畸高、畸低的部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审。 信阳艺术职业学院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项目评分畸高、畸低的部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符合法律规定。重新评审未改变原评标排序结果,重新评审后该项目打分不能认定为畸高、畸低。 本机关认为,投诉所反映的打分差异是存在的,但未有证据证明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项目重新评审后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信阳市财政局 | ||
2025年4月22日 |
信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信财公开招标-2023-113投诉处理)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5-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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