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5-03-10 | ||||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中招体育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监考系统设备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12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成鑫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镇步行街A1北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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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河南成鑫科技有限公司对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河南成鑫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从而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意愿,投标人被迫接受不利于自身付款条件的潜在风险。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且合同草案条款可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虽然采购文件中付款方式表述为“双方合同约定”,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但在竞争性谈判的规则框架下,这种约定方式并不必然违反法律法规。另因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对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的支付有明确且严格要求,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按文件要求执行,因此合同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即可。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明确说明付款方式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这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此外,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引用的多为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法律法规条款,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性存在偏差,未能准确依据竞争性谈判相关法规对投诉事项进行有效支撑。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 ||||
2025年4月30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2025-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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