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殷财购投〔2025〕2号

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5-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殷公开-2025-2

二、项目名称:安阳市殷都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殷都环卫大规模设备车辆更新项目购置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第一批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3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安阳市殷都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被投诉人:河南圣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现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技术参数的扣分设置过高,轻微的技术差异即触发高分值扣分,增加了投标难度,致优良产品因微小偏离而失去竞争机会,影响采购公平性。

投诉事项4将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站情况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额外增设了义务和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经营负担和难度,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严重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机会,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投诉事项5要求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站情况签约服务站或厂家直服、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相关认证不合理忽视了投标人的履约责任和服务能力

投诉事项6:本项目部分招标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隐晦限定宇通牌底盘排斥其他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7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将响应文件格式设为符合性审查内容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

投诉事项9:重大偏离定义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让评标委员会表决处理文件歧义或缺陷,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冲突按规定应停止评标,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中设置采购人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容设置不合理法律并未赋予采购人减少合同标的的权力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对于投诉事项一审查未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少有三个品牌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未发现评分标准设置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系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和前期的市场调研所设定的,且前期已进行30天项目意向公示,因此,合同履行期限设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要求投标人按照第六章给定的格式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来制作投标文件,该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3. 评标程序3.2.4已对重大偏离和保留作出解释,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文件中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凡遇到《招标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评委成员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于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评委予以表决”的规定,为正常的评标工作流程的规定,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十一法律未禁止减少合同采购金额,但需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投诉事项十一不成立。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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