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沁财招标采购-2025-3 | ||
二、项目名称: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沁阳市2024年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20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山东星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 ||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大人村村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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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1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有五家,其中四家供应商都是河南省焦作市的注册地址,河南群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7320090元,河南锦胜贸易有限公司报价7285400元,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报价7268200元,以上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呈现依次递减呈现规律性,由此可见以上三家供应商涉嫌供应商之间实现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2: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为7268200元,招标限价7998000元,只比项目预算价格低了729800元,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高价中标,中标价格明显不合理,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为特定人员和部门输送利益;在分项报价一览表显示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单价已经远远超过市场价的百分之30,举例说明河南汇安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水切式固液分离机单价为65000元,在《淘宝网》网购平台中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机器单价为8895元、16000元20600,基于运费需要单独计算的情况下,按照电商平台的平均价格,明显可见中标单价的利润已经超过相同产品市场价的50%;根据以上的举例说明,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明显不合理,涉嫌高价中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为特定人员和部门输送利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高于市场价30%属于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地址不是真实地址,代理机构申女生拒收我单位质疑函,顺丰快递派件员给申女士打电话,申女生在电话里说不是这个公司的,我单位给申女士打电话,申女士就说不负责这个项目,招标文件中公示的申女士电话一直处于拒接,无人接听状态,我单位希望财政局根据94号令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4:我单位发出的质疑函是2025年3月25日,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签收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签收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需要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针对投诉事项,沁阳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5年4月27日受理并进行了相关审查. 针对投诉事项1:供应商注册地在同一地市,与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投标人应为不同地市人员。投诉人认为投标的3家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人提供淘宝截图中的干湿分离机和固液分离设备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及参数不一致,价格不具可比性。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中公示的联系人为贾女士而非申女士;招标文件质疑函制作说明第7条:“递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质疑函时(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需同时携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因此投诉人的质疑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递交。 针对投诉事项4:经查,投诉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和代理机构提供的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投诉人于2025年4月1日递交质疑函和委托代理协议书;2025年4月10日代理公司出具质疑答复,并于当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质疑答复符合法定期限。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沁阳市财政局 | ||
2025年5月14日 |
沁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沁财投诉处理(2025)第1号)
沁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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