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财政局于2025年5月16日受理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关于“2025-2026年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固财磋商采购-2025-10)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被投诉人: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被投诉人: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二次报价为900000元,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我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报价竞争行为,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建议废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澄清说明材料中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具体的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投诉事项2:
从“2025-2026年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成交公告”的附件“分项报价表(最终报价)”中可以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数据录入、处理、备份、更新等的内容报价为65元/天,730天(两年)的总价格为47450元,总价格低于河南省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的标准,两年最低工资标准应为48000元。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文件要求,建议废标。关于质疑回复函中提到“竞争性磋商第五章项目需求内容中清单内容并未注明数据录入、处理、备份、更新等分项就是技术人员单人工资”的回复,我公司认为项目需求内容中写的非常明确,运维人员为常驻且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是特定岗位,不兼任其他工作。不存在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内容范围外的质疑事项,同时磋商小组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承诺意见不一致。投诉事项3:
从“2025-2026年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成交公告”的附件“分项报价表(最终报价)”中可以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其它运维服务费报价为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0元报价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与“有偿取得”的法律要求直接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要求经营者定价需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强调经营者应通过合法利润维持运营,0元报价无法覆盖成本且无利润,建议废标。投诉事项4:
从“2025-2026年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成交公告”的附件“成交单位公示资料”中可以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提供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而非信阳市分公司的,同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授权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而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投标人未获授权且擅自使用总公司审计报告,涉嫌资质造假,应判定投标无效。审计报告能直观反映投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核心财务数据,及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未提供其自身的审计报告,存在不能保质保量履约的风险。关于此条质疑事项的质疑回复,我公司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同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不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应直接提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而不是进行逐级授权,我公司认为不合理的逐级授权是无效的。投诉事项5:
从“2025-2026年固始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成交公告”的附件“成交单位公示资料”中可以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件所有人为王军有,该人员工作单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而非投标人信阳市分公司的,该项应得0分。关于此条质疑事项的质疑回复,我公司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同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不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应直接提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而不是进行逐级授权,我公司认为不合理的逐级授权是无效的。质疑回复中指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并未明确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响应本项目分公司的人员”,我公司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写的非常明确,文件写到“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通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2分”,供应商就是投标人,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三、调查事实
对于投诉事项1,项目原磋商小组经过论证认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不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磋商小组成员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澄清说明及质疑回复材料表示不能认定其恶意低价竞标,维持原有评审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分项报价中未明确列示工资报价,其相关人员实际工资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投诉事项2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整体投标报价未出现0元,投诉事项3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4、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授权书中第三条明确表示:“被授权单位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所辖地市分公司进行转授权。”投诉事项4、5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始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