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许财招标采购-2024-162 | ||||
二、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医院生物反馈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12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A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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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正式受理了投诉人对“许昌市建安医院生物反馈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G2025013号)的投诉,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阅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二、采购清单序号:2、脑电治疗仪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5、显示方式:三块液晶屏分别独立显示,互不干扰。中标人投标文件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的技术参数标准,更不用说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二、采购清单序号:2、脑电治疗仪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6、按键方式:模式切换功能的调节仅需通过对一个键施以旋转及按压动作即可全部完成。中标人投标文件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二、采购清单序号:2、脑电治疗仪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10.1治疗强度:Ι档:3-15mT(最高可达到15mT);Ⅱ档:15-30mT(最高可达到30mT)。中标人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请求:1.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所投标做无效处理;2.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3.对评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7号)
许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5-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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