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获采谈判采购-2025-13 | ||||
二、项目名称:获嘉县太山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12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新乡市明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尹岗镇段寨村四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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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1.在评标过程中投诉人收到报价通知,却无法参与报价,系统显示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不再进行谈判; 2.采购人涉嫌控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涉嫌控标,打法律擦边球,变相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4.代理机构和中标人涉嫌围标串标; 5.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邮寄邮件不予受理。 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质疑答复。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接到投诉后,我们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给予了书面回复;同时调阅了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等。经调查,你公司提出的: 第1项投诉所述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只有谈判通过后才可参与在线报价。谈判小组在发起第一次报价时贵公司收到谈判同时,但无法进行报价。根据谈判小组做出的书面说明,只有谈判通过后才可参与在线报价,该程序为系统设置,不存在人为操作情况,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2项投诉所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有劳务服务资质,但无垃圾清运资质,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3项投诉所述内容,与投诉事项2相符,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4项投诉所述内容,与投诉事项2相符,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5项投诉所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邮寄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拒收邮件。因此,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第6项投诉所述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于3月26日递交质疑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4月9日做出质疑回复,超出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因此,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以上原因,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1-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的第5、6项投诉事项成立,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投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获财购诉决〔2025〕1号)
新乡市获嘉县采购办
2025-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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