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驻政采购-2024-03-4 | ||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广播电视台高清化建设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4年3月13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大象融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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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评审过程中以我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特别说明9.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相关证书必须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拥有并作出书面承诺附投标文件中,否则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项要求提供承诺书为由,认定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我公司对此不认可。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受理投诉后,驻马店市财政局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投标文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通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项明确规定“9.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相关证书必须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拥有并作出书面承诺附投标文件中,否则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发出后投诉人未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视为认可招标文件。 2、经查询本项目的评审报告,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发现投诉人未提供9.1项要求的承诺函,并在驻马店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内作出了记录,评审结束后系统向投诉人发出了短息告知,告知了对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3、经调查,该项目共有6家企业参与,只有投诉人没有提供9.1项承诺函,剩余5家都提供了承诺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标准(尺度)统一,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4、经向原评审委员会核实调查,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评审没有问题,投诉人未提供9.1项承诺函,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维持原评审意见。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3号)
驻马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5-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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