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淇财磋商采购-2025-9 | ||||||
二、项目名称:淇县人民医院县域慢病信息化系统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14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成都医贝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18号2栋1单元13号楼13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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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不应该以该原因废标。首先根据招标文件格式只要求填写“单位名称”,而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填写“采购人名称”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因此从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看,我司并未填写错误。2、就算认定“单位名称”应当填写采购人名称,为我司填写错误。但该声明函为我司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我司在投标文件的其他地方明确标注了采购人名称,且该声明函中核心信息(即项目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盖章等)并无差错,因此应当认定为“格式性错误”或者“笔误”,既不影响我司为中小企业的事实,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更不应该影响中标结果。3、本次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报价为两轮报价,最终报价涉及我公司商业机密,现项目已经中标并且公示,已经导致我公司商业机密泄露,若再次废标将为我司造成损失。综上,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不应废标。投诉请求为:废除此次废标公告,维持原有中标结果。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认为:成都医贝科技有限公司和新乡市铂露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错填“单位名称”的行为,属于非实质性错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六条”规定,谈判、询价和评审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错误,要依法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机会。但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此项为非实质性错误未要求上述公司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直至发布废标公告。投诉人的该项非实质性错误不应导致废标的结果,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2、维持原有中标结果,即成都医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3、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相关问题,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规范采购行为。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淇县人民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
2025-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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