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内乡政采公开-2025-22 | ||
二、项目名称:内乡县林业局2024年度省级森林抚育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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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该项目于2025年4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7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于5月1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采购人内乡县林业局和委托代理公司内乡县恒裕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递交书面质疑函,在法定7个工作日答复期间届满(5月21日)后,未收到采购人和委托代理公司的质疑答复函。其中内乡县恒裕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5月19日在《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答复事项内电话告知内乡县林业局拟作出的初步质疑答复意见,并于5月21日上午以书面材料答复函形式发送内乡县林业局,截止质疑答复期间届满,未能获得内乡县林业局同意。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乡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内乡县财政局 | ||
2025年6月12日 |
内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号)
内乡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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