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新财公开采购-2025-5 | ||
二、项目名称:新郑市教育局高考标准化考场高清改造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4月15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壹站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春江家园12号楼1单元6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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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1.投诉事项1、2、3、4(涉及质疑事项1、2、3、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应急响应方案(5分)、售后服务方案(5分)、系统设计方案(5分)、项目实施方案(10分,注:投诉人表述5分),其审核因素不细化,有大量的准确、透彻、科学、合理、完整、到位、得当、较准确、较透彻、较科学、较合理、待完善、不够全面等主观性极强的表述,违法。 2.投诉事项5(涉及质疑事项5):参数要求指向该公司产品,具有排他性,违法。 3.投诉事项6(涉及质疑事项6):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等,会导致串通投标,以控制中标结果。 4.投诉事项7、8、10、11(涉及质疑事项7、8、10、11)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的投标地位。造成投标人被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投诉事项9(涉及质疑事项9)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的投标地位。造成投标人被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投诉事项12(涉及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提出“2、本次采购设备需接入现有河南省教育考试专网,保证同省、市考试平台互联互通投标人中标后需在 24 小时内联系采购人对本次相关采购设备是否具备接入系统平台的能力进行测试,对于无法满足系统平台接入和功能的做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对于招标文件中产品需求,采购人保留中标后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测试验证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的权利,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投标人(注:投诉书表述为“投保人”)中标后,通过样品的测试改变评审结果,违法。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12中关于《质疑函回复》没有正面回答质疑的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5、6、7、8、9、10、11的其他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1、2、3、4、1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新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2025年6月12日 |
新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新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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