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2号)

驻马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5-06-18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驻政采购-2025-01-10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用中心制氧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月26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和佳医学工业园
被投诉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骏马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天基城中心花园
相关供应商:河南源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地址: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747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有“整体原装进口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不应给予价格折扣。
投诉事项2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从业人员与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 .中标供应商(河南源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清单”共列示13种货物,其中,产地为“珠海”品牌为“珠海联创”4种,合计金额23.80万元;产地为“珠海”品牌为“意大利 ATS”2种,合计金额8.90万元;产地为“无锡”品牌为“阿特拉斯·科普柯”2种,合计金额72.60万元;产地为“青岛”品牌为“青岛信泰”2种,合计金额10.50万元;产地为“美国”品牌为“AirSep”1种,金额149.76万元;产地为“成都”品牌为“美国矽翔 Siargo”1种,金额1.80万元;产地为“瑞士”品牌为“瑞士佳乐”1种,金额0.36万元。以上货物共由多家(其中境外2家)制造商生产,中标供应商(河南源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列制造商仅“珠海联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家。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和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中标供应商(河南源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能说明所有供货均为中小企业生产,如品牌为“AirSep”的“分子筛制氧主机”产地为“美国”,不属于中小企业生产,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关于中标供应商从业人员与社保缴纳人数不符合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3.该项目因受到投诉,采购人没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 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鉴于该被投诉项目已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没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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