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2025年第1号)

舞钢市采购办 2025-06-27 00:00:00

、项目编号:

舞采招标2025-10

二、项目名称: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舞钢市环卫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舞钢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舞钢市垭口朝阳路西段

被投诉人2:中晟基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 1 号楼 B 座 20 层 205 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的原则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评标模糊不确定。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关于“同类货物”的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投诉事项5:交货期设置为合同签订且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认真调查,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六、

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舞钢市财政局

                                    2025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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