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5-27 | ||||
|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升级推广应用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6月1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华大智家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416号新河农场家属院7号楼3单元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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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采购人回复我司质疑时限超过招标文件时限要求。对于不需要经过论证即可做出判断的质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本次采购人质疑答复已经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时限。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人于2025年6月27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就质疑事项向北京中宣盛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北京中宣盛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采购人作出《关于焦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升级推广应用项目质疑的咨询意见》。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7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书》。同时查明《招标文件》30.5要求:“对不需要经过论证即可作出判断的质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涉及《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以及是否具有指向性等问题,被投诉人受理投诉人的质疑后,组织第三方公司就质疑事项进行调研论证,该质疑不属于《招标文件》30.5要求的需要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范围。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的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 ||||
| 2025年8月1日 |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焦作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5-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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