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漯采公开采购-2024-150 | ||||
| 二、项目名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业服务(维修、绿化、保洁、宿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月2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祁山路交叉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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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其质疑的回复不服,具体表现为对A、B、C、D各包件中价格部分、服务部分、服务人员配备(C、D包)、综合实力等评审分值设置的质疑回复不服。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因此,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投诉人的投诉书在“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均表述其系“对质疑回复不服提起投诉”,未清晰列明其所主张的招标文件评审分值设置具体违反哪项法律规定及如何违法、不合理,未能构成具体、有效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驳回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各项内容经核查不成立。经本机关全面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部分(30分)、服务部分(46分)、服务人员配备(10分)、综合实力部分(9分)的评审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关于“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业服务(绿化、维修、保洁、宿管)项目(漯采公开采购-2024-150号)的招标文件中,价格部分(满分30分)、服务部分(满分46分)、服务人员配备(10分)、综合实力(满分9分)制定的评审分值设置规则不合理且违法”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亦应驳回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 ||||
| 2025年8月1日 |
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02号)
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2025-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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