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温财招标采购-2025-19 | ||
二、项目名称: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老院区设备更新项目 (核磁共振成像仪)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4月17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唐昕 | ||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C栋1.2.3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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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1.违反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2.曲解中小企业政策 3.背离公平竞争原则 4.高价中标无正当依据,评审过程失职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对该事项“单一标的”诉求认可。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则因货物报价中有非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未得到评审委员会认可,评审委员会并无不当,对其提出的“评审委员会对中小企业政策曲解”予以驳回。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的,应驳回投诉。 驳回投诉人关于项目纵容高价中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投诉请求。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的,应驳回投诉。 驳回投诉人关于高价中标无依据、评审失职的投诉请求。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温县财政局 | ||
2025年8月18日 |
温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温县财政局
2025-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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