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濮财县磋商采购-2025-9 | ||
二、项目名称:濮阳县供销合作社梁庄为农服务中心购置农机设备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3月21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安徽湘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石路1396号理货中心101-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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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1、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采购清单准确填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声明,中标结果无效。 2、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局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被投诉人答复进行了审查,询查了相关资料,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该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本局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因素,也不是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评审因素,填写错误不构成废标条件;将标的物误填写为项目名称,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供应商濮阳禾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享受中小企业折扣优惠,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废标条件。 综合上述审查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本局对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投诉请求。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濮阳县财政局 | ||
2025年9月9日 |
濮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4号)
濮阳县财政局
2025-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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