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5-48 | ||||
| 二、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口岸管理局2025年国际陆港海关监管查验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6月2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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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7月3日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7月3日,中广公司向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提出质疑。7月4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7月14日,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书》并送达中广公司。中广公司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7月29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 本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一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分标准存在矛盾及重复计分问题。 2.一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的三、评标办法细则中(一)综合标(1)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评分不合理。 3.一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一)综合标(2)自主可控及技术创新能力评分不合理。 4.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产品性能先进性评分指向特定产品。 5.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综合标(1)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合理。 6.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综合标(2)自主可控及技术创新能力评分不合理。 7.一标段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技术要求中指标需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合理。 8.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技术要求中用户使用证明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9.一标段和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定标办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6、7、8、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本投诉事项是基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涉及2个标段。一标段预算金额2000万元,二标段预算金额1500万元。 | ||||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 ||||
| 2025年9月16日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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